合同债权的转让是什么?
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三类债权不得转让:第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多指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第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约定禁止债权人让与合同债权的内容。但是,债权人转让该债权的效力如何,债权的受让人能否取得债权,对此有不同观点。《民法典》合同编在平衡保护债务人利益和促进债权流通这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区分两种情形作了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是非金钱债权,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并保障债权的流通价值;如果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是金钱债权,则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这是因为金钱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的影响较小,且金钱债权的流通价值在实践中非常重要;[[[]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是对债务人的限制性保护。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清偿、免责行为,或让与人对债务人作出的免除或抵消,应当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原则上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是对债务人的程序性保护。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可以同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是如果受让人可以取得的从权利是抵押权、质权等权利,受让人取得这些权利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呢?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才能发生转移效果,否则就违背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从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或转移占有。《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根据该规定,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这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当然,在债权转让中也需要对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延续性的保护。主要包括抗辩延续和抵销延续:抗辩延续是指原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在债权转让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延续是指在债权转让后,在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第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这一点是《民法典》合同编新增设的规定,支持债务人可以抵销其与债权人因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