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13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意思表示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旨在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希望得到相对人的承诺。所以发出要约的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的相对人包括特定人和不特定人。特定人并不仅限于一个人,有时要约人欲出售一批货物,他可以向若干个公司和个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从要约的约束力来说,一般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特殊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可以构成要约。这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此外,还必须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承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如何判断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呢?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加以判断。

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没有决定与乙订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有与乙订立合同的意图。所以,一方向另一方传达商业信息,或者发布有关的价目表或销售广告,但没有明确表明要与对方签约,都不是要约。

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应当仔细分析要约中是否含有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人可以比较详细地表明合同的条件,也可以简明地规定合同的条件,法律对此一般不作硬性规定。但一项要约一般应包括三项内容,即标的、数量、价格,尽管法律并不要求要约包括合同的所有条件,但要约的内容还是越详尽越好,以便受要约人及时了解要约的内容,否则要约人将失去一个贸易机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送达受要约人,才能被对方知悉有订约的意图,才可发生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